2005年9月16日,歐盟委員會頒布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提案,修訂《關于使各成員國有關戶外用設備向環(huán)境中排放噪聲趨于一致的法律》的指令2000/14/EC。
噪聲指令于2001年7月3日在自愿性的基礎上實施。自從2002年1月3日,在此范圍內(nèi)的57種類型的設備在歐共體投放市場或交付使用之前必須符合噪聲指令的要求。
實施噪聲指令的目標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健康、福利和環(huán)境,在降低這些設備可允許的噪聲水平的同時,確保在此范圍內(nèi)的設備自由流動。該指令同樣還具有向公民提供有關此類設備噪聲排放的信息,由此提高消費者的選擇的目的。該指令規(guī)定了可允許的最大噪聲功率水平和22種類型設備強制性的噪聲排放標示,以及余下的35種類型的設備的強制性噪聲輻射標示。
對于那些應用可允許噪聲功率水平類型的設備有兩個應用階段。第一個階段于2002年1月3日實施(“第I階段”);第二階段逐步減少限值,預期于2006年1月3日生效(“第II階段”)。
該指令覆蓋的產(chǎn)品包括:壓實機械(振動輥、振動平板、振動沖擊夯);履帶式推土機、履帶式裝載機、履帶式挖掘-裝載機;輪式推土機、輪式裝載機、輪式挖掘裝載機、前斗自動傾卸車、壓路機、裝載型渣土埋填機、內(nèi)燃機、反向-平衡起重車、移動式起重機、壓實機械(無振動輥)、筑路-平地機、液壓搗固機;挖掘機、建筑物用于運輸貨物的升降機、建筑用絞車、電動鏟車;手控式混凝土破碎-鏟運機、塔式起重機、焊接機和發(fā)電機、壓縮機;剪草機、草坪修剪機/草坪邊緣修整機。
該指令擬定于2006年1月3日生效。
來源:中國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