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官方公報》于2010年11月12日刊登第995/2010號規(guī)例,列出投放木材及木材產品到歐盟市場的經營者所負的責任。香港的家具及其他木材制品出口商亦須遵守此規(guī)例。規(guī)例僅規(guī)管木材及木材產品在歐盟的銷售方法,未有禁止這些產品發(fā)售。
雖然如此,由于歐洲議會大力支持實施禁令,而反對實施全面禁令的成員國數(shù)目最終也不及支持者多,因此第995/2010號規(guī)例清楚說明,應禁止銷售非法砍伐木材或非法木材產品。
第995/2010號規(guī)例的附件列出受規(guī)管的產品清單(包含合并名目及編號),其中包括燃材、經切鋸的木材、飾面木片、木板、木框、木質包裝箱、木條板箱、紙漿和紙,以及木制家具。
經營者(即把木材或木材產品首次投放到歐盟市場的人士)在投放上述產品到市場時須進行「盡職審查」。
盡職審查包括獲取與木材或木材產品供應的相關資料,如商號名稱及產品種類,以及樹品種名稱;木材采伐地;供應商與經營者和貿易商聯(lián)絡的人士;以及證明木材符合采伐地有關法例的文件或其他資料。
經營者可個別進行盡職審查,或采用符合規(guī)例第8條的監(jiān)察組織所設立的盡職審查制度。
此外,貿易商(銷售或購買已投放到歐盟市場的木材或木材產品人士或公司)必須能夠識別在整個供應鏈內的相關人士,包括供應木材及木材產品的經營者或貿易商,以及接受木材及木材產品的客戶。貿易商必須保留這些資料至少5年,并應要求向成員國呈交相關資料。
第995/2010號規(guī)例從2013年3月3日起適用于經營者及貿易商。若干行政條款將于2010年12月2日起開始實施。
第995/2010號規(guī)例載于以下網(wǎng)址: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0:295:0023:0034: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