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之前發(fā)布的《關于化妝品生產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及《總局辦公廳關于化妝品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要求,2017年7月1日起,化妝品包裝將執(zhí)行新規(guī)范。
化妝品包裝標識執(zhí)行新規(guī)范
以上兩個文件具體要求如下:自2017年7月1日起生產的化妝品,必須使用標注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信息的新的包裝標識;新的包裝標識不再標注“QS”標志;化妝品生產企業(yè)原有包裝標識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裝標識生產的化妝品,在保質期內可以繼續(xù)銷售。具體要求分解如下:
一、“QS”標志退出歷史舞臺
“QS”為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帶有“QS”標志的產品表示此產品經過強制性的檢驗合格,準許進入市場銷售。2005年9月,化妝品被納入“QS”認證行列。2015年12月起,食藥監(jiān)啟動新版《化妝品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許可證》換發(fā)工作,原《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化妝品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許可證》合二為一成新版《化妝品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許可證》, “QS”標志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二、防腐劑必須標注于產品標簽上
關于既可作為防腐劑也可作為限用組分使用的化妝品原料標注問題,《化妝品安全技術規(guī)范》(2015年版)已明確規(guī)定,對于同時收錄于《化妝品限用組分(表3)》和《化妝品準用防腐劑(表4)》的物質,如果不作為防腐劑使用的,該原料功能必須標注在產品標簽上。相關企業(yè)應嚴格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guī)范》(2015年版)要求執(zhí)行。
三、調整化妝品防曬效果的標識
自2017年7月1日起,調整防曬效果標識內容。原合格產品包裝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原合格相關產品可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
1. 防曬指數標識
根據《關于發(fā)布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告2016年第107號)要求,“防曬指數(SPF)的標識應當以產品實際測定的SPF值為依據”。根據防曬化妝品防曬指數(SPF)的測定方法要求,考慮到測定時的抽樣誤差以及化妝品行業(yè)的傳統標識習慣,防曬化妝品防曬指數(SPF)的標識值應遵循以下原則:
(1)SPF值為2~5(包括2和5)時,標識實測SPF值;
(2)SPF值為6~50(包括6和50)時,標識上限為實測SPF值,標識下限為實測值95%可信區(qū)間下限值與小于實測值的5的最大整數倍二者間的較小值;
(3)SPF值大于50,且實測值95%可信區(qū)間下限值大于50時,防曬化妝品的防曬指數(SPF)應標注“50+”;當SPF值大于50,且實測值95%可信區(qū)間下限值小于或等于50時,標識上限為“50+”,標識下限為實測值95%可信區(qū)間的下限值。
(4)防曬化妝品未經防水性能測定,或產品防水性能測定結果顯示洗浴后SPF值減少超過50%的,不得宣稱防水效果。宣稱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曬化妝品,可同時標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標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標注洗浴前SPF值。
2. 長波紫外線防護效果標識
當防曬化妝品臨界波長(CW)大于等于370nm時,可標識廣譜防曬效果。長波紫外線(UVA)防護效果的標識應當以PFA值的實際測定結果為依據,在產品標簽上標識UVA防護等級PA。當PFA值小于2時,不得標識UVA防護效果;當PFA值為2~3時,標識為PA+;當PFA值為4~7時,標識為PA++;當PFA值為8~15時,標識為PA+++;當PFA值大于等于16時,標識為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