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加拿大 |
2. | 負責機構:交通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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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燈、反射裝置及相關設備
ICS:[{"uid":"43.040"}] HS:[{"uid":"85.13"}] |
5. |
通報標題:第108號技術標準文件,“燈、反射裝置及相關設備” – 第4次修正案頁數(shù):2頁 使用語言:英語和法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特此通知,依照《機動車輛安全法案》第12項和機動車輛安全法規(guī)第16項和17項,交通部已經(jīng)修訂了技術標準文件(TSD) No. 108,“燈、反射裝置及相關設備”,本文件規(guī)定了安裝在新制造的機動車輛上的燈、反射裝置,以及相關設備的要求。 技術標準文件 No. 108,“燈、反射裝置及相關設備”,復制了同一標題的美國聯(lián)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No. 108,并參照編入機動車輛安全法規(guī)的第108項。本修正案包括了2004年8月11日在聯(lián)邦紀事(第69卷第154項,第48805頁)上公布的,由美國交通部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發(fā)布的最終規(guī)則的法規(guī)文本。 本修正案修訂了管理機動車輛轉向信號燈、制動燈、尾燈,以及停車燈的要求,以便提高其可見度,并使該技術標準文件的規(guī)定與聯(lián)合國歐洲經(jīng)濟委員會的第48號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一致。在美國做出的修訂中刪除了機動車輛安全法規(guī)的第108(14)、(14.1)、(15),以及(65)分項部分目前參照的第5.3.1和5.3.1.1項。特此通知,在第108(14)、(14.1)分項部分出現(xiàn)的,技術標準文件No. 108參照第5.3.1項,應當顯示為第5.3項,在第108(15)和(65)分項部分出現(xiàn)的,參照第5.3.1.1項,應當顯示為第5.3項。這些條款在適當時將參照第5.3項進行修訂。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類安全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7/06/09 擬生效日期: 2007/12/09在六個月的過渡期期間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未陳述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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