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泰國 |
2. | 負責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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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依據的條款: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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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
ICS: H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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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標題:泰國衛(wèi)生部(MOPH)通報草案,(No......), B.E.....,標題為“零食標簽要求”頁數: 使用語言: 鏈接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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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述: 標題:公共衛(wèi)生部(MOPH)第...號通報草案,佛歷...年(....)根據佛歷2522年《食品法》發(fā)布,標題為“要求食物產品貼有營養(yǎng)標簽和每日參考攝入量——GDA標簽(第2版)” 補遺理由: [ ]評議期變更-日期: [X]通過的通報措施 - 日期:待定 [ ]公布的通報措施-日期: [X]通報措施生效-日期:在《政府公報》上公布之日起180天 [X]最終措施文本可從以下途徑獲得[1] [1] 該信息可以通過包括網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可以獲得最終/修改措施和/或解釋性指南的信息來提供。 :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THA/final_measure/23_09669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THA/final_measure/23_09669_00_x.pdf [ ]通報措施被撤回或撤銷-日期: 如果措施被重新通報,相關編號: [ ]通報措施的內容或范圍發(fā)生變更,文本可從以下途徑獲取1: 新的意見反饋截止日期(如適用): [ ]發(fā)布的解釋性指南和文本可從以下途徑獲得1: [ ]其他: 說明:公共衛(wèi)生部(MOPH)擬議對關于“要求食物產品貼有營養(yǎng)標簽和每日參考攝入量——GDA標簽”的MOPH通報進行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第1條:廢止根據佛歷2522年《食品法》發(fā)布的公共衛(wèi)生部佛歷2561年(公歷2018年)(第394號)通報(題為“要求食物產品貼有營養(yǎng)標簽和每日參考攝入量——GDA標簽”)的第5(1)條,并替換為以下內容: “(1)營養(yǎng)標簽應符合公共衛(wèi)生部通報附件1“營養(yǎng)標簽”中營養(yǎng)信息顯示的格式和規(guī)定”。 第2條:在本通報生效日期之前已按根據佛歷2522年《食品法》發(fā)布的公共衛(wèi)生部佛歷2561年(公歷2018年)(第394號)通報(題為“要求食物產品貼有營養(yǎng)標簽和每日參考攝入量——GDA標簽”)第3條標注營養(yǎng)標簽的食品產品仍可進行售賣,但不得超過自本通報生效之日起三年。此期限屆滿后,應根據本通報標注營養(yǎng)標簽。 第3條:本通報自在《政府公報》上刊登之日起180天后生效。該公共衛(wèi)生部通報草案在SPS通報下也進行了通報(G/SPS/N/THA/155/Rev.2/Add.2)。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自流通之日起六十天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擬生效日期: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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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共衛(wèi)生部(MOPH)第...號通報草案,佛歷...年(....)根據佛歷2522年《食品法》發(fā)布,標題為“要求食物產品貼有營養(yǎng)標簽和每日參考攝入量——GDA標簽(第2版)”
補遺理由:
[ ]評議期變更-日期:
[X]通過的通報措施 - 日期:待定
[ ]公布的通報措施-日期:
[X]通報措施生效-日期:在《政府公報》上公布之日起180天
[X]最終措施文本可從以下途徑獲得[1]
[1] 該信息可以通過包括網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可以獲得最終/修改措施和/或解釋性指南的信息來提供。
: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THA/final_measure/23_09669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THA/final_measure/23_09669_00_x.pdf
[ ]通報措施被撤回或撤銷-日期:
如果措施被重新通報,相關編號:
[ ]通報措施的內容或范圍發(fā)生變更,文本可從以下途徑獲取1:
新的意見反饋截止日期(如適用):
[ ]發(fā)布的解釋性指南和文本可從以下途徑獲得1:
[ ]其他:
說明:公共衛(wèi)生部(MOPH)擬議對關于“要求食物產品貼有營養(yǎng)標簽和每日參考攝入量——GDA標簽”的MOPH通報進行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第1條:廢止根據佛歷2522年《食品法》發(fā)布的公共衛(wèi)生部佛歷2561年(公歷2018年)(第394號)通報(題為“要求食物產品貼有營養(yǎng)標簽和每日參考攝入量——GDA標簽”)的第5(1)條,并替換為以下內容:
“(1)營養(yǎng)標簽應符合公共衛(wèi)生部通報附件1“營養(yǎng)標簽”中營養(yǎng)信息顯示的格式和規(guī)定”。
第2條:在本通報生效日期之前已按根據佛歷2522年《食品法》發(fā)布的公共衛(wèi)生部佛歷2561年(公歷2018年)(第394號)通報(題為“要求食物產品貼有營養(yǎng)標簽和每日參考攝入量——GDA標簽”)第3條標注營養(yǎng)標簽的食品產品仍可進行售賣,但不得超過自本通報生效之日起三年。此期限屆滿后,應根據本通報標注營養(yǎng)標簽。
第3條:本通報自在《政府公報》上刊登之日起180天后生效。該公共衛(wèi)生部通報草案在SPS通報下也進行了通報(G/SPS/N/THA/155/Rev.2/Add.2)。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自流通之日起六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