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歐盟 |
2. | 負責機構:歐洲委員會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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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農業(yè)種植物的種子和種用馬鈴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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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報標題:委員會建議:修訂有關第三世界國家生產的種用馬鈴薯的等效的 95/513/EEC決議和有關第三世界國家實行的種子生產作物的場地檢驗的等效,以及有關第三世界國家生產的種子的等效的95/514/EEC決議。頁數(shù):3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本建議決定:期滿時間是2002年12月31日,在一些第三世界國家生產的農業(yè)種植物的種子和種用馬鈴薯與在歐共體生產的等效。而且也證實了,在這種情況下的農業(yè)種植物的種子和種用馬鈴薯的品種已經(jīng)發(fā)生了基因改良,任何標簽或文件,官方的或非官方的,它們被貼到或附于農業(yè)種植物的種子和種用馬鈴薯堆上,應清楚地表明其品種已經(jīng)是基因改良的。 |
7. | 目的和理由:同上。 |
8. | 相關文件: 建議草案SANCO/3393/99以及會議決議95/513/EEC和95/514/EEC |
9. |
擬批準日期:
盡快 擬生效日期: 它在歐共體官方公報中的發(fā)布日期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WTO發(fā)布后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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