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捷克共和國 |
2. | 負責機構:工業(yè)與貿易部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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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使用液體或氣體燃料的鍋爐。
ICS:[{"uid":"27.060.30"}] HS:[] |
5. |
通報標題:使用液體或氣體燃料的新型熱水鍋爐的效率要求的政府令草案頁數(shù):18頁 使用語言:捷克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本草案的目的是在捷克共和國在加入EU之后實現(xiàn)與EC法律的完全兼容。它特別涉及術語的改變和用CE標志取代產品附帶的符合性聲明以及EC符合性聲明的發(fā)布。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關文件: 由理事會指令93/68/EEC修訂的理事會指令92/42/EEC、關于產品的技術要求的法案No 22/1997 Coll.、已修訂,由政府令No 289/2000 Coll.修訂的使用液體或氣體燃料的新型熱水鍋爐效率要求的政府令No 180/1997 Coll.。 |
9. |
擬批準日期:
2002年10月 擬生效日期: 捷克共和國加入EU協(xié)議》生效之日。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2年9月16日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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