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歐盟 |
2. | 負責機構:歐洲委員會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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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80/777/EEC指令管轄的天然需泉水,并由指令96/70/CE最后修訂和80/778/EEC指令管轄的泉水。
ICS:[{"uid":"67.160.20"}] HS:[{"uid":"2201"}] |
5. |
通報標題:制定天然需泉水中成份列表、濃度限量和標簽要求和采用富氧空氣處理的天然需泉水和泉水的條件的委員會指令。頁數(shù):9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關于需泉水成份的允許限量和相關標簽要求以及采用富氧氣體從需泉水或泉水中分離某些混合物和相關標簽要求的措施。 |
7. | 目的和理由:在某些天然需泉水中天然含有的成分,在超過一定濃度時,會給公眾健康帶來危險。1996年,歐盟食品科學委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3年2月底 - 3月 擬生效日期: 其實施取決于歐盟成員國。最晚2004/01/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之日后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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