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泰國 |
2. | 負責機構:食品藥品管理局辦公室(Thai - FDA)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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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茶葉
ICS:[{"uid":"67.140.10"}] HS:[{"uid":"2101.20"}] |
5. |
通報標題:2003年12月3日公共衛(wèi)生部(MOPH)的標題為“茶葉(No. 2)”的第277號通報。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MOPH認為有必要修訂如下茶葉產(chǎn)品的標簽要求: ?2000年9月19日的MOPH 第197號通報第14條修訂為“茶葉產(chǎn)品的標簽必須遵照有關食品標簽一般要求的MOPH通報,以及第3條第2段的速溶茶的標簽必須顯示含有茶堿……(顯示量)mg/100 ml”。標簽內(nèi)容必須使用不低于2 mm高的,清晰的粗體字,粘貼在白底盒子上,在食品名稱或商標之下。” ?已獲得食品序列號,并已生產(chǎn)或進口的速溶茶目前所要求的標簽自該通報生效90天內(nèi)應有效。 ?同樣,已獲得食品序列號,并已生產(chǎn)或進口的,用超熱處理盒裝的速溶茶目前所要求的標簽自該通報生效180天內(nèi)應有效。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保護。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擬生效日期: 2003/12/18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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