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Glass Containers)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強制應訴企業(yè)廣東華興玻璃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 Huaxing Glass Co., Ltd.)傾銷率為24.90%、棲霞長裕玻璃有限公司(Qixia Changyu Glass Co., Ltd.)傾銷率為7.60%、獲得單獨稅率的企業(yè)傾銷度為13.76%、中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率為255.68%。美國商務部預計將于2020年9月11日對涉案產品作出反傾銷終裁。本案涉及美國協(xié)調關稅稅號7010.90.5005、7010.90.5009、7010.90.5015、7010.90.5019、7010.90.5025、7010.90.5029、7010.90.5035、7010.90.5039、7010.90.5045、7010.90.5049和7010.90.5055項下產品。
2019年10月16日,應美國玻璃包裝聯(lián)盟(the American Glass Packaging Coalition)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發(fā)起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2019年11月8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yè)損害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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